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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林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是什么

来源:吉屋网   发布时间:2013-10-20 16:24:38

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像楼市一样突飞猛进发展,许多涌向桂林打工的城乡劳务者面临房屋租赁问题,为了搞活城市经济,加强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及装修管理,改变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及装修管理工作的混乱局面,桂林市颁布了《桂林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及装修管理暂行办法》,详细列举桂林房屋租赁管理条例,核心如下:

承租人必须遵守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规定,严禁私自转租,转让和分租。凡未经房管部门批准,私自将租用的公有非住宅转租,转让和分租给他人使用而从中牟利者,应处以罚款或取消承租权。

承租人确需将租用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连同企业与他人搞承包或联营,须由承租人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,报房管部门审核批准,并重新与房管部门订立租赁合同,按租赁合同规定使用房屋,所租赁的房屋从开业之月起按附表价格交纳房租

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用的公有住宅改变为非住宅。未经房管部门批准,擅自将租用的公有住宅改变为非住宅,应处以罚款或取消承租权。

承租人确需将租用的公有住房改变为非住宅使用,须经房管部门审核批准。自房屋改变使用性质之月起,承租人应按非住宅租金标准(在未下达新标准之前,暂按桂林市人委〔65〕会房字第55号文批准的桂林市房屋租金标准)缴纳房租,若发生拖欠租金两个以上则取消承租权。因国家建设需拆迁房屋时,仍作住宅用房安排,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安排非住宅用房。

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装修。未经房管部门批准,擅自拆墙打洞、开门、开窗进行装修,损害房屋结构者,应处以罚款或取消承租权。对严重损害房屋结构,造成房屋倒塌,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者,应赔偿经济损失,情节严重者应依法惩处。

不管是房产持有人,还是租户,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桂林房屋租赁管理条例,如在执行中发现有问题,应该及时上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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